《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目 錄
第一(yi)章 總 則
第(di)二章 網絡安全支(zhi)持與促進(jin)
第(di)三章 網絡(luo)運行(xing)安(an)全
第(di)一節 一般規(gui)定
第二(er)節(jie) 關鍵信息基礎設(she)施的(de)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五章(zhang) 監(jian)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zhang) 法(fa)律責任
第七章(zhang)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采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部(bu)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guan)理職責,按照國家(jia)有關(guan)規定(ding)(ding)確定(ding)(ding)。
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wang)絡(luo)應當遵(zun)(zun)守(shou)憲法法律,遵(zun)(zun)守(shou)公(gong)共(gong)秩(zhi)序,尊重(zhong)社會(hui)公(gong)德,不(bu)得(de)危害網(wang)絡(luo)安全,不(bu)得(de)利用網(wang)絡(luo)從事危害國(guo)(guo)家安全、榮譽(yu)和利益,煽(shan)動(dong)顛覆(fu)國(guo)(guo)家政權、推(tui)翻社會(hui)主義制度,煽(shan)動(dong)分(fen)裂(lie)國(guo)(guo)家、破壞國(guo)(guo)家統一,宣(xuan)(xuan)揚恐(kong)怖主義、極端主義,宣(xuan)(xuan)揚民(min)族仇(chou)恨(hen)、民(min)族歧(qi)視,傳(chuan)播(bo)暴(bao)力、淫穢色情(qing)信(xin)息,編造、傳(chuan)播(bo)虛假(jia)信(xin)息擾亂經濟秩(zhi)序和社會(hui)秩(zhi)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yu)、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he)法權益等(deng)活動(dong)。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you)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yi)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網絡安全管理以及網絡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jia)支持(chi)企(qi)業、研究機構、高等學(xue)校、網(wang)絡相關行(xing)業組織參與網(wang)絡安全國家(jia)標準(zhun)、行(xing)業標準(zhun)的(de)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xin)(xin)網(wang)絡安全(quan)管理方式,運用網(wang)絡新(xin)(xin)技術,提(ti)升(sheng)網(wang)絡安全(quan)保護(hu)水平(ping)。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da)眾傳播(bo)媒(mei)介應當有針(zhen)對性地面(mian)向社會(hui)進行網絡(luo)安全(quan)宣傳教(jiao)育(yu)。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bu)安全管理制度(du)和(he)操作(zuo)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shi)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范(fan)計(ji)算機病(bing)毒和網絡(luo)攻(gong)擊、網絡(luo)侵入等危害網絡(luo)安全行(xing)為的技(ji)術措施;
(三)采取(qu)監測、記錄(lu)網絡運行狀(zhuang)態、網絡安全事件的(de)技術措施,并(bing)按照規定留存相關(guan)的(de)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四(si))采(cai)取數(shu)據(ju)分類(lei)、重要數(shu)據(ju)備份和加密等措施(shi);
(五(wu))法律(lv)、行政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pin)、服務的(de)提供者(zhe)應當(dang)(dang)為其產品(pin)、服務持續提供安(an)全維(wei)護(hu);在規定(ding)或者(zhe)當(dang)(dang)事人約定(ding)的(de)期限內,不得終止(zhi)提供安(an)全維(wei)護(hu)。
網絡產品(pin)、服(fu)務(wu)具有收集用(yong)戶(hu)信息(xi)(xi)功能的,其提供者應(ying)當向用(yong)戶(hu)明示并取得同意;涉(she)及(ji)用(yong)戶(hu)個(ge)人信息(xi)(xi)的,還應(ying)當遵守本法(fa)和(he)有關法(fa)律、行政法(fa)規關于個(ge)人信息(xi)(xi)保護(hu)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并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wang)絡可信身(shen)(shen)份戰略(lve),支(zhi)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de)電(dian)子身(shen)(shen)份認(ren)證技術,推動不同電(dian)子身(shen)(shen)份認(ren)證之間(jian)的(de)互認(ren)。
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ye)組織建立健全(quan)本行業(ye)的網絡(luo)安全(quan)保(bao)護規范(fan)和協作機(ji)制,加強對網絡(luo)安全(quan)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yuan)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yuan)應對網絡(luo)安全(quan)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gu)勵關鍵(jian)(jian)信息(xi)基(ji)礎設施以外(wai)的(de)網絡運營(ying)者自愿參與(yu)關鍵(jian)(jian)信息(xi)基(ji)礎設施保護體(ti)系(xi)。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并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an)全管(guan)理機構(gou)和(he)安(an)全管(guan)理負責(ze)人,并對該負責(ze)人和(he)關鍵(jian)崗位的(de)人員進行(xing)安(an)全背景(jing)審查(cha);
(二(er))定期對從業人(ren)員進行網絡安(an)全教育、技術(shu)培訓(xun)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zai)備份;
(四)制(zhi)定網絡(luo)安全事件應急(ji)預案,并(bing)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fa)律(lv)、行政法(fa)規規定(ding)的(de)其(qi)他(ta)義(yi)務(wu)。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并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de)安(an)全風險進(jin)(jin)行抽查(cha)檢(jian)測(ce),提出改(gai)進(jin)(jin)措(cuo)施,必要時(shi)可以委托網絡安(an)全服務機(ji)構對網絡存在(zai)的(de)安(an)全風險進(jin)(jin)行檢(jian)測(ce)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guan)鍵信息基(ji)礎設施的運(yun)營者進行(xing)網絡安(an)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dui)網絡安(an)全事件(jian)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san))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xi)(xi)基礎(chu)設施的(de)(de)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ji)構(gou)(gou)、網絡(luo)(luo)安(an)全服務機(ji)構(gou)(gou)等(deng)之間的(de)(de)網絡(luo)(luo)安(an)全信息(xi)(xi)共(gong)享(xiang);
(四)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yu)網絡功能的恢復等(deng),提(ti)供(gong)技術支持和(he)協(xie)助。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wang)絡運營者不(bu)得收(shou)集與(yu)其提供的(de)(de)服(fu)務無關(guan)的(de)(de)個人信(xin)息,不(bu)得違反法(fa)律、行政法(fa)規的(de)(de)規定(ding)和(he)雙(shuang)方的(de)(de)約(yue)定(ding)收(shou)集、使用個人信(xin)息,并應當依照(zhao)法(fa)律、行政法(fa)規的(de)(de)規定(ding)和(he)與(yu)用戶(hu)的(de)(de)約(yue)定(ding),處理(li)其保存的(de)(de)個人信(xin)息。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ying)者(zhe)應當(dang)采取技(ji)術措(cuo)(cuo)施和其(qi)他必要措(cuo)(cuo)施,確保其(qi)收集(ji)的(de)個人(ren)信息(xi)(xi)安全(quan),防(fang)止信息(xi)(xi)泄(xie)(xie)露、毀損、丟失(shi)。在(zai)發(fa)生或者(zhe)可能(neng)發(fa)生個人(ren)信息(xi)(xi)泄(xie)(xie)露、毀損、丟失(shi)的(de)情況時(shi),應當(dang)立即采取補救(jiu)措(cuo)(cuo)施,按(an)照(zhao)規定及(ji)時(shi)告知用戶(hu)并(bing)向(xiang)有關主(zhu)管(guan)部(bu)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dian)子(zi)信息發(fa)送(song)服(fu)務(wu)(wu)提(ti)供(gong)者(zhe)和應(ying)用(yong)軟(ruan)件下載服(fu)務(wu)(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dang)履(lv)行(xing)安全管理義務(wu)(wu),知(zhi)道(dao)其用(yong)戶有前款規定行(xing)為(wei)的(de),應(ying)當(dang)(dang)停止提(ti)供(gong)服(fu)務(wu)(wu),采取消除等處置措(cuo)施,保(bao)存有關(guan)記錄,并向有關(guan)主管部門(men)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絡運營者(zhe)對(dui)網信(xin)部門(men)和有關部門(men)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yi)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并按照規定報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ji)礎設施(shi)安全保(bao)護工作的部(bu)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事(shi)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網(wang)絡(luo)安(an)全事(shi)件(jian)應(ying)急預案應(ying)當按(an)照(zhao)事(shi)件(jian)發生后的(de)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su)對網(wang)絡(luo)安(an)全事(shi)件(jian)進行(xing)分級,并規定相(xiang)應(ying)的(de)應(ying)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根據網絡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qiu)有關(guan)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ji)、報告有關(guan)信息(xi),加強對網(wang)絡安全風險的監測(ce);
(二)組織(zhi)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ye)人(ren)員,對網絡(luo)安全風險信息進(jin)行分析評估,預(yu)測事(shi)件發(fa)生(sheng)的可能(neng)性、影響范(fan)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hui)發(fa)布網絡安全(quan)風險預(yu)警(jing),發(fa)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shi)。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guan)鍵信息基礎(chu)設施的(de)運營(ying)者不(bu)履行本(ben)法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第(di)三(san)十(shi)四條(tiao)、第(di)三(san)十(shi)六條(tiao)、第(di)三(san)十(shi)八條(tiao)規(gui)定的(de)網(wang)(wang)絡(luo)安(an)全保護義務的(de),由有關(guan)主管(guan)部門責(ze)令改(gai)正,給予(yu)警(jing)告;拒不(bu)改(gai)正或者導致危害網(wang)(wang)絡(luo)安(an)全等后果的(de),處十(shi)萬(wan)元以(yi)(yi)上一百(bai)萬(wan)元以(yi)(yi)下罰款,對直接負責(ze)的(de)主管(guan)人員處一萬(wan)元以(yi)(yi)上十(shi)萬(wan)元以(yi)(yi)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she)置(zhi)惡意(yi)程序的;
(二)對(dui)其產品、服(fu)務存在的安全(quan)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qu)補(bu)救措施(shi),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shi)告知(zhi)用(yong)戶并向有(you)關主管部(bu)門(men)報告的;
(三)擅自(zi)終止為其產品(pin)、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wei)有(you)前(qian)款(kuan)行為的(de),由公安機關(guan)沒收違法(fa)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xia)罰款(kuan),并對(dui)直接負(fu)責的(de)主(zhu)管人(ren)員和其(qi)他(ta)直接責任人(ren)員依照前(qian)款(kuan)規定(ding)處罰。
違(wei)反本法第二(er)十(shi)七條規定,受(shou)到(dao)治安(an)(an)管理處罰的人(ren)員(yuan),五(wu)年內不(bu)得(de)從事網絡(luo)安(an)(an)全管理和網絡(luo)運營關鍵(jian)崗位的工作(zuo);受(shou)到(dao)刑事處罰的人(ren)員(yuan),終身不(bu)得(de)從事網絡(luo)安(an)(an)全管理和網絡(luo)運營關鍵(jian)崗位的工作(zuo)。
第六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wei)反(fan)本法(fa)(fa)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zhe)以(yi)其他非法(fa)(fa)方式獲取、非法(fa)(fa)出售或者(zhe)非法(fa)(fa)向他人提(ti)供(gong)個人信息,尚不(bu)構成犯罪的(de),由公(gong)安(an)機關(guan)沒收違(wei)法(fa)(fa)所得,并(bing)處(chu)違(wei)法(fa)(fa)所得一倍以(yi)上十倍以(yi)下罰款(kuan),沒有違(wei)法(fa)(fa)所得的(de),處(chu)一百(bai)萬(wan)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wei)有前款(kuan)行為的,由公(gong)安機關(guan)處(chu)(chu)十萬元以(yi)上五十萬元以(yi)下罰(fa)款(kuan),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guan)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ren)人員(yuan)依照(zhao)前款(kuan)規定處(chu)(chu)罰(fa)。
第六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xin)息發送服(fu)務(wu)提供者、應用軟(ruan)件下(xia)載服(fu)務(wu)提供者,不(bu)履行(xing)本(ben)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i)定的安全管理義務(wu)的,依照(zhao)前款規(gui)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bu)按照(zhao)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fa)律、行(xing)政(zheng)法(fa)規禁止發布(bu)或者傳輸的信息(xi),采取停止傳輸、消除(chu)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bu)門依法實施的(de)監(jian)督(du)檢查(cha)的(de);
(三(san))拒不向公(gong)安(an)機關、國家安(an)全機關提(ti)供(gong)技術支持和協(xie)助(zhu)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bu)門和有關部(bu)門的(de)工作人員玩忽(hu)職(zhi)守、濫用職(zhi)權(quan)、徇私舞(wu)弊,尚(shang)不(bu)構成犯罪(zui)的(de),依法(fa)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fa)規定,構成(cheng)違反治(zhi)安(an)管理(li)行為的(de),依法(fa)給予治(zhi)安(an)管理(li)處罰(fa);構成(cheng)犯罪的(de),依法(fa)追究(jiu)刑事責(ze)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yi)(yi))網絡,是指由計(ji)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duan)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yi)(yi)定的規(gui)則和程序對(dui)信息進行(xing)收集、存儲(chu)、傳輸、交換、處(chu)理(li)的系統。
(二(er))網(wang)絡安全(quan),是(shi)指(zhi)通過(guo)采取(qu)必要措(cuo)施(shi),防范對網(wang)絡的攻(gong)擊、侵入、干(gan)擾、破(po)壞和非法使(shi)用(yong)以(yi)(yi)及意外(wai)事故,使(shi)網(wang)絡處(chu)于穩(wen)定可(ke)靠運行(xing)的狀態,以(yi)(yi)及保(bao)障網(wang)絡數據的完整(zheng)性(xing)、保(bao)密(mi)性(xing)、可(ke)用(yong)性(xing)的能(neng)力。
(三)網絡(luo)運營(ying)者(zhe),是指網絡(luo)的(de)所有者(zhe)、管理者(zhe)和網絡(luo)服務提(ti)供者(zhe)。
(四)網(wang)絡數(shu)據(ju),是指通過網(wang)絡收(shou)集、存儲、傳輸(shu)、處理和產生(sheng)的(de)各種(zhong)電(dian)子數(shu)據(ju)。
(五(wu))個人信息(xi)(xi)(xi),是(shi)指以電(dian)子(zi)或者其(qi)(qi)他(ta)(ta)方(fang)式記錄(lu)的(de)能夠單獨(du)或者與其(qi)(qi)他(ta)(ta)信息(xi)(xi)(xi)結合識(shi)別自(zi)然(ran)人個人身份(fen)的(de)各種信息(xi)(xi)(xi),包括但不(bu)限于自(zi)然(ran)人的(de)姓名(ming)、出生日期(qi)、身份(fen)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shi)別信息(xi)(xi)(xi)、住(zhu)址、電(dian)話號碼等(deng)。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和集團《網絡安全法》知識競賽
一、選擇題(20題,每題3分)
1、《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網絡安全法》施(shi)行時間為(wei)( )
A. 2016年11月7日
B. 2017年6月1日
C. 2016年12月31日
D. 2017年1月1日
2、為(wei)了保障網絡安全,維(wei)護(hu)(hu)( )、社會公(gong)共利益,保護(hu)(hu)公(gong)民、法人和(he)其他組織的合(he)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jian)康發展(zhan),制定本法。
A. 網絡空(kong)間安全和國家(jia)利益(yi)
B. 網(wang)絡空間安全(quan)(quan)和國家(jia)安全(quan)(quan)
C. 網絡(luo)空間主權(quan)和國家(jia)利益
D. 網(wang)絡(luo)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
3、國(guo)家( )負責(ze)統籌協調網絡(luo)安全工作和相關(guan)監督管(guan)(guan)理工作。國(guo)務院電(dian)信(xin)主管(guan)(guan)部門(men)、公安部門(men)和其他有(you)關(guan)機關(guan)依照本法(fa)和有(you)關(guan)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gui)(gui)的規(gui)(gui)定,在各自職責(ze)范(fan)圍內負責(ze)網絡(luo)安全保護和監督管(guan)(guan)理工作。
A. 工業和信(xin)息化部(bu)
B. 安(an)全(quan)部門
C. 網信部(bu)門
D. 公安部門
4、國(guo)家(jia)實(shi)行( )制度。
A. 網絡安全保護
B. 網絡信息安全保護
C.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D. 網(wang)絡信息安全等級保護(hu)
5、網(wang)絡運(yun)營(ying)者采(cai)取監測(ce)、記錄網(wang)絡運(yun)行(xing)狀態、網(wang)絡安全事件的(de)(de)技術(shu)措施,并按照規定(ding)留存相關的(de)(de)網(wang)絡日志不少于( )。
A. 三個(ge)月(yue)
B. 六個月
C. 一年
D. 三(san)年
6、網絡(luo)產(chan)(chan)品(pin)、服務(wu)應(ying)(ying)當符合相關( )的強制性要求。網絡(luo)產(chan)(chan)品(pin)、服務(wu)的提供(gong)者不得(de)設置惡意(yi)程(cheng)序;發現其網絡(luo)產(chan)(chan)品(pin)、服務(wu)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shi),應(ying)(ying)當立即采(cai)取補救措施,按(an)照規定及時(shi)告知(zhi)用戶并向(xiang)有(you)關主管部門報告。
A. 行業標準
B. 法律(lv)法規
C. 企業安全標(biao)準
D. 國家(jia)標準
7、網絡產(chan)品、服務具(ju)有收(shou)集(ji)用(yong)戶(hu)信(xin)息(xi)功能的,其提供者應(ying)當向( )明示并取得同意(yi);涉及用(yong)戶(hu)個人(ren)信(xin)息(xi)的,還應(ying)當遵守本法(fa)和有關(guan)法(fa)律、行(xing)政(zheng)法(fa)規關(guan)于(yu)個人(ren)信(xin)息(xi)保護的規定。
A. 用戶
B. 公(gong)安部門
C. 網信部(bu)門
D. 電(dian)信(xin)主管部門
8、網(wang)(wang)絡運營者(zhe)應當制定( ),及時處置系統(tong)漏洞、計算機(ji)病(bing)毒、網(wang)(wang)絡攻擊、網(wang)(wang)絡侵入等安(an)全風險。
A. 網(wang)絡(luo)安全事件應(ying)急預案(an)
B. 網絡安全(quan)事件補救(jiu)措施
C. 網絡安全事件應(ying)急演練(lian)方案
D. 網站安全規章制度
9、網絡運營者應當為( )、國家安全機關(guan)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shu)支持和協助。
A. 網信(xin)部門
B. 公安機(ji)關
C. 工(gong)信部門
D. 檢察機關
10、國(guo)家支(zhi)持網(wang)絡運營(ying)者之(zhi)間在網(wang)絡安(an)(an)全信息( )等方面(mian)進行合(he)作,提(ti)高網(wang)絡運營(ying)者的安(an)(an)全保障能力。
A. 發布、收集、分析和(he)事故(gu)處理(li)
B. 收集、分析、管理和(he)應急(ji)處置(zhi)
C. 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
D. 審(shen)計、轉發、處置和事故處理
11、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de)運營者(zhe)采(cai)購網絡(luo)產品和服務(wu),應(ying)當按照規定與(yu)(yu)提(ti)供者(zhe)簽訂( ),明確安全(quan)和保密義務(wu)與(yu)(yu)責任。
A. 信息(xi)安全協議
B. 保密協議
C. 安(an)全保密(mi)協(xie)議
D. 信(xin)息保密協議
12、關鍵(jian)信(xin)息(xi)基(ji)礎設施(shi)的(de)運營者在中華人民(min)共和(he)(he)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he)(he)產生的(de)個人信(xin)息(xi)和(he)(he)重要數據應當在( )。
A. 境內存(cun)儲
B. 國內存儲
C. 云(yun)服(fu)務器內存儲
D. 保(bao)障(zhang)安全的服務器內存儲
13、關鍵信息基(ji)礎設施(shi)的運營者應當(dang)自行或者委托網(wang)(wang)絡安(an)全(quan)服(fu)務機構對其(qi)網(wang)(wang)絡的安(an)全(quan)性(xing)和(he)可能(neng)存在的風險(xian)( )檢測評(ping)估。
A. 每(mei)半(ban)年至少進行一次
B. 每年(nian)至(zhi)少進行一(yi)次
C. 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ci)
D. 每季(ji)度至少(shao)進(jin)行一次
14、網絡(luo)運(yun)營(ying)者收(shou)(shou)集(ji)、使(shi)用個人(ren)信息(xi),應(ying)當遵循( )的(de)(de)原則,公開收(shou)(shou)集(ji)、使(shi)用規則,明示收(shou)(shou)集(ji)、使(shi)用信息(xi)的(de)(de)目(mu)的(de)(de)、方式和范圍(wei),并經被(bei)收(shou)(shou)集(ji)者同意。
A. 公開、合(he)法、必要
B. 合法、正當、必(bi)要
C. 公(gong)開、合法、安全
D. 合法(fa)、必(bi)要、安(an)全(quan)
15、國家建立( )制(zhi)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tong)籌協調有(you)關部門加強(qiang)網絡安(an)全信息收(shou)集、分析(xi)和通報工作(zuo),按照規定(ding)統(tong)一發布網絡安(an)全監測預警信息。
A. 網絡安全信(xin)息通報
B. 網絡(luo)安全信息監(jian)測
C. 網絡安全監測通報和信息處理
D. 網絡安全監(jian)測預警和信息通報(bao)
16、( )有(you)關部(bu)門在(zai)履行網(wang)絡安全監(jian)督管(guan)理職責中,發現網(wang)絡存在(zai)較(jiao)大安全風險或者(zhe)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yi)按照規定的權限和(he)程序對該網(wang)絡的運營者(zhe)的法(fa)定代表人或者(zhe)主要負責人進(jin)(jin)行約(yue)談。網(wang)絡運營者(zhe)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cuo)施(shi),進(jin)(jin)行整改(gai),消除隱患。
A.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
B. 市級以上人(ren)民政府
C. 省(sheng)級以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
D. 國務院
17、因網(wang)絡安(an)全(quan)(quan)事件,發(fa)生突發(fa)事件或者(zhe)生產(chan)安(an)全(quan)(quan)事故的,應當依照(zhao)(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A. 《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安全(quan)生(sheng)產法》、《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國家安全(quan)法》
B.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安(an)全生(sheng)產(chan)法》、《生(sheng)產(chan)安(an)全事故報告(gao)和調查(cha)處理條例(li)》
C. 《中華人(ren)民共(gong)(gong)和國(guo)突發事件應對法(fa)》、《中華人(ren)民共(gong)(gong)和國(guo)國(guo)家安全(quan)法(fa)》
D. 《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突發(fa)事(shi)件應對法》、《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安(an)全生產(chan)法》
18、網絡運(yun)營者(zhe)(zhe)違反(fan)本法第二十四條(tiao)第一(yi)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xin)息,或者(zhe)(zhe)對(dui)不(bu)提供真實身份信(xin)息的(de)用戶提供相關(guan)服務的(de),由(you)有(you)關(guan)主管(guan)部門責令(ling)改正;拒不(bu)改正或者(zhe)(zhe)情節(jie)嚴重的(de),處(chu)( )罰(fa)款,并可以由(you)有(you)關(guan)主管(guan)部門責令(ling)暫停(ting)相關(guan)業務、停(ting)業整頓(dun)、關(guan)閉網站、吊(diao)銷相關(guan)業務許可證或者(zhe)(zhe)吊(diao)銷營業執照,對(dui)直接(jie)負責的(de)主管(guan)人(ren)員(yuan)和其(qi)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yuan)處(chu)( )罰(fa)款。
A. 五(wu)萬(wan)元(yuan)(yuan)以上五(wu)十(shi)萬(wan)元(yuan)(yuan)以下、一(yi)萬(wan)元(yuan)(yuan)以上十(shi)萬(wan)元(yuan)(yuan)以下
B. 十萬(wan)元(yuan)以上(shang)一(yi)百萬(wan)元(yuan)以下(xia)、五(wu)(wu)萬(wan)元(yuan)以上(shang)五(wu)(wu)十萬(wan)元(yuan)以下(xia)
C. 十(shi)萬元(yuan)以(yi)(yi)上一(yi)百萬元(yuan)以(yi)(yi)下(xia)、一(yi)萬元(yuan)以(yi)(yi)上十(shi)萬元(yuan)以(yi)(yi)下(xia)
D. 五萬元以上(shang)五十(shi)萬元以下、十(shi)萬元以上(shang)一百(bai)萬元以下
19、違反本(ben)法第(di)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an)管(guan)理處罰的人員,( )不得(de)從事(shi)網(wang)絡(luo)安(an)全管(guan)理和(he)網(wang)絡(luo)運營(ying)關(guan)鍵(jian)崗(gang)位的工作;受到刑事(shi)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de)從事(shi)網(wang)絡(luo)安(an)全管(guan)理和(he)網(wang)絡(luo)運營(ying)關(guan)鍵(jian)崗(gang)位的工作。
A. 一年內(nei)
B. 三(san)年內(nei)
C. 五年內(nei)
D. 十年內(nei)
20、違反本法(fa)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zhe)以其他非(fei)法(fa)方式(shi)獲(huo)取、非(fei)法(fa)出售(shou)或者(zhe)非(fei)法(fa)向他人提供(gong)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de)(de),由公安機(ji)關沒(mei)收違法(fa)所得,并(bing)處違法(fa)所得( )罰款(kuan),沒(mei)有違法(fa)所得的(de)(de),處( )以下罰款(kuan)。
A.十(shi)倍以下、十(shi)萬元
B. 一倍(bei)以上十倍(bei)以下、十萬元
C.十倍以下、一百(bai)萬元
D. 一倍以上十(shi)倍以下、一百萬(wan)元
二、判斷題(10題,每題4分)
1、國家(jia)對(dui)公共(gong)通信和(he)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li)、金融、公共(gong)服務、電子政務等(deng)重要行業和(he)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jia)安全(quan)、國計民生、公共(gong)利(li)益的關(guan)鍵信息基礎(chu)設(she)施,實行網絡安全(quan)等(deng)級(ji)保(bao)護。( )
2、網絡運營者(zhe)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泄露、篡改、毀(hui)損其收集(ji)的(de)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ji)者(zhe)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
3、網絡(luo)運營(ying)者應當建立網絡(luo)信(xin)息(xi)(xi)安(an)全(quan)投訴(su)、舉(ju)報(bao)制(zhi)度,公布(bu)投訴(su)、舉(ju)報(bao)方(fang)式等信(xin)息(xi)(xi),及時受理(li)并處(chu)理(li)有關網絡(luo)信(xin)息(xi)(xi)安(an)全(quan)的投訴(su)和舉(ju)報(bao)。 ( )
4、關鍵信息基礎(chu)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quan)保護辦法(fa)由國家網信部門(men)制定。( )
5、網(wang)絡運(yun)營者為用戶(hu)辦理(li)網(wang)絡接入、域(yu)名注冊服(fu)(fu)(fu)務,辦理(li)固(gu)定電(dian)話(hua)、移動電(dian)話(hua)等入網(wang)手續,或(huo)者為用戶(hu)提(ti)(ti)供信息發(fa)布(bu)、即時(shi)通(tong)訊等服(fu)(fu)(fu)務,在與用戶(hu)簽訂協議或(huo)者確(que)認提(ti)(ti)供服(fu)(fu)(fu)務時(shi),不能(neng)強制要求用戶(hu)提(ti)(ti)供真實身(shen)份信息。( )
6、個人和企業可以不受限制的(de)開展網(wang)(wang)(wang)(wang)絡(luo)安(an)全認證、檢(jian)測、風險評估(gu)等(deng)活(huo)動,向社會(hui)發(fa)布系統(tong)漏洞、計算機病(bing)毒、網(wang)(wang)(wang)(wang)絡(luo)攻擊、網(wang)(wang)(wang)(wang)絡(luo)侵(qin)入等(deng)網(wang)(wang)(wang)(wang)絡(luo)安(an)全信息。( )
7、關鍵信(xin)息(xi)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境內運營中(zhong)收集(ji)和(he)產(chan)生的個人信(xin)息(xi)和(he)重要數據必須在境內存儲(chu),不能(neng)例(li)外。( )
8、網絡產(chan)品、服務的提供者(zhe)應當為其產(chan)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quan)維(wei)護(hu);在規(gui)定或者(zhe)當事(shi)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de)終止提供安全(quan)維(wei)護(hu)。( )
9、因維(wei)護國家安(an)全和社會(hui)公(gong)共秩序,處(chu)置重(zhong)大突發(fa)社會(hui)安(an)全事件(jian)的需要(yao),經(jing)國務(wu)院決定(ding)或(huo)者批準,可以在特定(ding)區域對網(wang)絡通信(xin)采取(qu)限(xian)制等(deng)臨(lin)時(shi)措施。( )
10、有(you)《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網(wang)絡安(an)全(quan)法》規(gui)定的(de)違法行為(wei)的(de),依照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gui)的(de)規(gui)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yi)公示。( )